大使评论 | 从赵薇败诉谈董责险中被保险人问题
事件回顾
2017年,祥源文化,也就是当时名为万家文化的上市公司,及赵薇控股的龙薇传媒,因在控股权转让过程中,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并予以行政处罚。
2018年1月,一起普通投资者诉祥源文化、赵薇索赔案诉至杭州中院。近日,这起案件有了新的进展。
2019年1月17日,杭州中院一审判决:祥源文化支付投资者赔偿款、利息合计54535.83元,赵薇属于其他作出虚假陈述行为的自然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祥源文化、赵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7月16日,浙江省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祥源文化诉讼公告显示,截至2019年5月18日,公司共计收到544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诉讼金额共计5700多万元。据了解,目前还有数百位投资者起诉材料已提交浙江杭州中院,目前处于诉前调解阶段。
实际上,赵薇和祥源文化如今官司缠身,正是源于一场收购风波。这场风波最早要追溯到2016年底,让我们一起还原此案件的始末:
龙薇传媒“蛇吞象”收购案始末
2016年12月23日 万家文化发布公告,赵薇旗下公司龙薇传媒拟以30.6亿元收购万家文化29.14%的股份。 然而,该方案中龙薇传媒自有资金仅6000万元,其余均为借入资金,杠杆比例高达51倍。 | |
2017年2月27日 龙薇传媒收购万家文化股份“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万家文化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 |
2017年4月1日 万家文化发布公告宣布该股份转让事项终止。 |
2017年9月26日 万家文化更名为“祥源文化”。 从公告收购到收购失败,祥源文化股价从18元一度冲高至到25元,最终跌到了13元附近,区间最大跌幅近5成。 而截至2019年7月23日收盘,祥源文化股价报4.18元,较最高点跌去超80%,市值蒸发超百亿元。 | |
2018年4月11日 因龙薇传媒通过祥源文化公告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证监会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祥源文化、龙薇传媒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各处60万元罚款; 对涉及此次收购的当事人孔德永、黄有龙、赵薇、赵政给予警告,并处30万元罚款; 对孔德永、黄有龙、赵薇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 |
几百位投资人陆续起诉祥源文化、龙蔚传媒与赵薇。 |
董责险相关问题
根据浙江高院的二审判决书,赵薇属于“其他作出虚假陈述行为的自然人”,对于投资人的损失应与祥源文化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虚假称述导致的证券民事赔偿责任一般属于董监事高管责任保险(以下简称“董责险”)的保障范围,那么赵薇是否属于董责险保单中的被保险人,其对投资人应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能否由董责险保险人承担呢?要回答这一问题,我们首先来看看有关法律规定。
对于A股上市公司来说,董责险中的高管一般是指符合《公司法》第217条规定的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这里的“经理、副经理”,在实际中,就是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对董事会负责;副经理由经理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这里的“财务负责人”是指由经理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的财务负责人员。这里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法规定的上市公司必设的机构,负责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等事务。至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则是为了赋予公司自治的权利,允许公司自己选择管理方式,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但是,这些人员(职位)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文加以规定。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公司法第六章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并履行法律和章程规定的义务。
实际上,很多董责险保单中的被保险人定义要比公司法中的高管定义宽泛很多。
董责险没有市场标准条款,各家保险人条款皆有差异,但主要的承保人以外资保险人为主,我们就以某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报备的具有一定代表性的董责险条款举例,其对被保险人“董事”的定义如下:
“董事”指下列人士,但若其于保险期间开始前已遭被保险公司解任、解雇或免职的,则非本保险合同所称的董事:
1. 任何于过去、现在、或保险期间内担任下列职位的自然人(但未担任外部审计人员或破产管理人):
(1)被保险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监事;
(2)与董事有相同职责的被保险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虽无董事头衔却实质上行使被保险公司董事职权的人员,包含影子董事;或
(4) 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雇员:
a. 担任被保险公司经理职务的;
b. 仅与针对该雇员提出的不当雇佣行为赔偿请求有关时;或
c. 在不当雇佣行为赔偿请求中与其他董事并列为统统被告的;
2. 董事的合法配偶,但仅限于对该董事所提起之不当管理行为赔偿请求或不当雇佣行为赔偿请求;
3. 如董事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无偿债能力或破产,则为其法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遗嘱执行人、法定代理人或破产管理人,但仅限于对该董事所提起之不当管理行为赔偿请求或不当雇佣行为赔偿请求;
4. 托管人
5. 非执行董事
那么,赵薇是否符合以上董事或高管的定义呢?
在回答这一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因为龙蔚传媒未能成功收购祥源文化(万家文化),所以首先可以明确:赵薇并不是祥源文化的董事或高管,即使祥源文化购买了董责险,赵薇也不是其被保险人之一。那么,赵薇是否为龙蔚传媒的董事、监事或高管呢?通过查看天眼查披露的龙蔚传媒企业图谱,我们可以看出赵薇是龙蔚传媒的控股大股东(占股95%),但目前她并没担任龙蔚传媒的董事或监事职务,值得注意的是赵薇曾经为该公司法人(即执行董事)。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推断赵薇在下列两种情形下可能成为董责险保单中的被保险人:
第一:赵薇曾经担任过龙蔚传媒的董事或监事职务,且在龙蔚传媒发起收购万家文化期间有虚假陈述行为;
第二:赵薇虽无董事头衔却是实质上行使龙蔚传媒董事职权的人员,即影子董事,她主导了针对万家文化的收购活动。
据了解,无论是祥源文化还是龙蔚传媒可能都没有购买董责险,与此次收购有关的证券虚假称述赔偿责任将由这两家公司及赵薇个人一起向投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让我们一起关注后续案件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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